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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州本级政府采购程序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3日 17:06 来源: 点击数:

一、采购方式确认程序

采购中心根据采购计划、采购单位提出的技术和商务需求,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可按照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采用其他方式进行采购的,报采购办按批准的采购方式采购。

    二、编制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的程序

(一)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的

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邀请;
  2、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3、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4、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5、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6、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7、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8、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9、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0、其他事项。

      采购单位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和处理办法。

(二)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

采购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2、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3、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
  4、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5、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6、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7、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三、采购信息发布程序

(一)招标方式信息发布程序

1、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必须在新疆政府采购网站和其他指定的媒体发布。

     2、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必须在新疆政府采购网站和其他指定的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采购中心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二)其他采购方式采购信息发布内容及程序

采用其它采购方式采购的,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采购信息。

     四、政府采购开标、评标、定标程序

(一)政府采购开标程序及要求

1、开标前,应当通知采购办及有关部门,采购办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2、开标由采购中心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3、开标时,应当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4、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5、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取消采购任务情形外,采购中心应报告采购办,由采购办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可根据具体情况批准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2)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采购中心依法重新招标。

 (3)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比照前款(1)的规定执行。
  (二)政府采购评标程序及要求

(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专家的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编写招标文件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2)评标专家的抽取

     采购单位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采购办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评标工作结束后,该专家应添加到政府采购专家库中。
  (3)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是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是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是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五是配合财政部门受理的投诉处理工作;
  六是配合采购中心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4)评标方法。

    货物工程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三)政府采购定标程序

 五、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程序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六、质疑、投诉程序

(一)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采购中心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做出答复。
  (二)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中心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中心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采购办投诉。采购办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投诉事项期间,采购办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中心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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