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
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伊犁州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促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诚实经营和公平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伊犁州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以下简称供应商库)实行信息登记制度,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供应商,均可通过伊犁州政府采购网办理信息登记。
第三条 供应商库由伊犁州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建立。并负责供应商登记信息的核对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进行诚信记录。
第四条 参加州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先备案登记,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未登记的供应商,可以先获取采购文件,再补办登记手续。
第五条 申请供应商信息登记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第六条 供应商登记备案程序:
一、供应商登记备案,可登陆伊犁州政府采购网进行网上登记,也可直接到采购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登记备案须提供以下资料并加盖公章:
(一)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五)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凭证复印件;
(六)特许经营许可证书、业务资质证书、ISO9000系列质量认证证书、品牌授权代理证书复印件;
(七)企业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复印件;
(八)公司简介(含机构设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售后服务人员名单等)及公司经营的主要产品目录。
第七条 伊犁州政府采购中心在收到供应商登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提供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即予以入库。
第八条 供应商应对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已入库的供应商,如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在供应商库中进行变更维护。
第十条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依法享有平等参与、公平交易、质疑和投诉等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
第十一条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二)对获取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三)接受政府采购中心的监督检查;
(四)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采购中心在供应商库中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记录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诚信状况。
第十三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中心将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记录在诚信档案中: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和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四)向当事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十四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中心将其情况记录在诚信档案中:
(一)开标后擅自撤销投标,影响招标继续进行的;
(二)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的;
(四)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走私物品的;
(五)拒绝提供售后服务或不兑现售后服务承诺的,给采购人造成损害的;
(六)采购中心认定的其他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
第十五条 供应商考核由州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考核小组。小组成员由州财政局、监察局、采购中心相关人员及采购单位代表组成。
二、制定考核方案。考核方案由州政府采购中心拟定,报经考核小组审核同意后实施。
三、评选优秀供应商。
第十六条 优秀供应商在新闻媒体公告予以激励。
第十七条 在履约过程中不讲信誉、诚信度差、售后服务不到位的供应商除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并采用限制投标、媒体曝光等措施给予惩戒。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伊犁州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本办法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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