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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州本级零星工程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3日 17:29 来源: 点击数:

伊犁州级零星工程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简化采购程序,促进廉政建设,加强对零星工程管理, 根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零星工程项目。

    第三条   零星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范围、采购限额及采购方式。

    (一)采购范围:土建工程、装饰工程、屋面防水、锅炉维修、管道和建筑设备安装、消防和监控设备安装、工程监理。

(二)采购限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上至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和急需项目。

(三)采购方式:邀请招标。

第四条   定点供应商户数及合同期限

(一)各类工程定点采购户数:土建工程招3家;装饰工程招3家;屋面防水招2家;锅炉维修招2家;管道和建筑设备安装招2家;消防及监控设备安装招1家;工程监理公司招1家。

(二)招标采购合同期限:一年。

第五条   定点供应商资质要求

    (一)施工资质级别三级(三含级)以上;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项目负责人具备项目施工资质,具有三年业绩;

(四)具备相应的质量控制手段和工程质量保障体系;

(五)具备合同履约能力和信誉证明材料;

(六)安全生产资质;

    (七)有固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八)企业(公司)在伊宁市注册,消防及监控设备安装可为非本地注册企业(公司)。

第六条   定点供应商招标采购程序

(一)在《伊犁州政府采购网》和《伊犁晚报》等媒体上发布征集供应商信息公告,公告期为7天。

(二)采购人代表组成专门委员会对报名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投标供应商。

(三)州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程序组织招标采购,确定中标供应商。

(四)采购中心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并将采购结果报州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备案。

第七条  采购程序

(一)采购人需要采购零星工程,按程序报送政府采购计划,落实项目资金,并附相关资料提交州财政局,采购办委托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工程预算,根据投资评审中心审定意见,向采购人下达《伊犁州级零星工程定点采购任务批复书》。由采购人或采购中心从中标供应商中,以竟价方式选择施工供应商并签定合同。

(二)采购人与供应商签定工程施工合同,按建设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格式签定,采购中心鉴证合同。合同具有成交通知书功效,一式四份,由采购人、供应商、采购办和采购中心各一份。

采购人认为中标协议供应商不能满足需要的,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招标采购。

第八条   工程验收

工程验收工作由采购人负责组织,采购中心及相关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应采购人要求参与验收。填制《伊犁州政府采购验收单》(一式四份),分别由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中心和采购办各一份。

第九条   付款程序

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标供应商支付款工程款,其中,实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的项目,由采购人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直接用款计划,持《伊犁州级零星工程定点采购任务批复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伊犁州政府采购验收单》、货物发票复印件等凭证,到采购办进行程序确认和资金结算审核手续,按原有付款方式付款。

第十条   采购人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工程预算实施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增减的由采购人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

第十一条    供应商权利和义务

    (一)参与州级零星工程竟价和急需项目投标;

(二)拒绝合同外的不合理和随意增减项目要求;

(三)获得相关工程资料;

(四)按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得到工程建设资金;

(五)向采购人提供合同采购范围内的施工量;

(六)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在保确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交付使用;

(七)按季向采购办和采购中心报送所承担工程施工执行情况相关信息;

    (八)严格履行投标服务承诺。

第十二条    采购人权利和义务

(一)对工程质量、进度、工期等提出要求;

(二)从中标供应商中选择具体项目实施供应商;

(三)监督供应商履行采购合同应尽的义务;

(四)确需增减项目按程序报批;

(五)出现纠纷或质量问题时,及时向采购中心和采购监管部门书面反映;

(六)认真组织项目验收;

(七)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资金。

(八)对供应商做出综合评价。

     第十三条   违规处理

     供应商有违反第十一条第二、五、六、八条款的,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采购人违反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财政部门将停止办理政府采购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

    (一)采购中心认真履行合同鉴证职责,发现问题及时反映。

(二)州财政局、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采购活动及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协议的当事人按《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各部门、各单位及社会各界对采购执行中的问题,可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反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伊犁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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