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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州本级协议供货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3日 17:30 来源: 点击数:

伊犁州州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简化政府采购程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方便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货物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议供货,是指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确定一定时期内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价格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固定,由采购人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一种采购方式。

第三条  范围及期限。协议供货项目一年一定。

采购人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均按本办法执行。采购协议供货目录以外项目,仍按原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四条  协议供货项目、品牌、型号及供应商由州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确定。货物配置分高、中、低三档。采购人可根据需求自行选定品牌、型号和供应商。除经财政部门批准外不得采购协议供货目录范围以外的非中标机型。

第五条  纳入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范围的项目,按照采购预算额度实行分类管理。一次性采购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协议供货项目,由采购人在协议供货代理商中进行询价,确定供应商。

第六条  采购程序

(一)采购人根据编制和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含追加预算),按经济适用原则确定采购需求,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提交财政部门批复,并落实项目采购资金。

(二)采购人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伊犁州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任务批复书》,在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中自行确定供应商。

(三)供应商按照采购人需求,填写《伊犁州级协议供货提货、验收单》,经采购单位确认并加盖公章后,送州政府采购中心确认。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相关中标产品及服务。

第七条  州政府采购中心统一印制《伊犁州级协议供货提货、验收单》和协议供货合同,供采购人与供应商双方使用。州政府采购中心鉴证合同。协议供货提货、验收单一式4联,分别由采购人、中标供应商、州政府采购中心和财政部门留存。

第八条  州政府采购中心应加强对协议供货项目的核定鉴证管理,建立协议供货商品行情监控机制,做好协议供货服务。

第九条  中标供应商应按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向采购人提供中标产品和服务。有效期满前,州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确定下一个有效期内的协议供货项目、品牌、型号及中标供应商。

第十条  州政府采购中心将通过伊犁州政府采购网站公告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机型及折扣率、具体配置、联系方式和售后服务等详细信息。采购单位在采购时可通过上述信息渠道适时了解查询。

第十一条  中标供应商必须按照承诺或合同约定及时将中标产品供货价格下调的内容报送州政府采购中心,州政府采购中心通过伊犁州政府采购网站及时公告价格调整情况。

第十二条  采购人负责协议采购货物验收,采购中心应采购人要求参与验收。

第十三条  采购人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供应商支付货款。付款具体程序仍按原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执行。

第十四条  采购人要根据协议供货合同约定的价格让利和服务条件,监督中标供应商履行承诺和应尽义务。出现合同纠纷或质量问题时,及时书面向州政府采购中心反映。州政府采购中心将按程序提请财政部门对供应商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采购人不得随意拖欠货款,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超越协议供货范围的其他不合理要求。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采购人负责。

第十六条  采购项目执行完毕,采购人应对供应商在产品质量、价格、提供的服务等方面给予总体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函告州政府采购办公室,作为对供应商履约及诚信情况的评定依据。第十七条  州财政、监察部门对协议供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采购人,按《政府采购法》和现行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协议供货是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有效方式,采购人、供应商等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可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以便完善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5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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